配合密切 三人共同斂財220萬元
據指控,2011年下半年,吳某崖將張某甲介紹給鄭某,其向鄭某提出調高文昌市某鎮(zhèn)兩個村民小組共計約28畝安置留用地的土地容積率的請托。鄭某、劉某日一口同意,并與張某甲商定收取70萬元好處費。隨后劉某日利用受文昌市某局委托編制規(guī)劃的工作便利,直接將上述地塊的容積率調高,鄭某再利用分管規(guī)劃編制的職務便利,將該調整方案入庫、報批。
2011年下半年某天,張某甲在吳某崖的陪同下,在??谝患也桊^包廂里交給劉某日現金70萬元,其當天與鄭某約在一家酒店停車場見面,當場交給鄭某50萬元。鄭某回到文昌后,在一家酒店包廂里分給吳某崖25萬元。不久,為與鄭某和吳某崖進一步搞好關系,張某甲分兩次送給鄭某現金共計18萬元和兩條“和天下”香煙,送給吳某崖現金5萬元。
2012年上半年某天,張某甲又通過被吳某崖找到鄭某,提出調高文昌市某鎮(zhèn)村民小組約40畝安置留用地的土地容積率的請托。鄭某、劉某日再次同意,利用之前同樣的方式滿足了張某甲。約一個月后,張某甲在交給吳某崖150萬元現金,其當晚到??诤?,與鄭某、劉某日各分得50萬元。
經查,2011至2012年間,鄭某、劉某日、吳某崖共同收受張某甲220萬元,鄭某單獨收受18萬元,吳某崖單獨收受5萬元。
接受多人請托 9年單獨受賄百余萬
據指控,2013年下半年某日,張某甲向鄭某提出調高某村民小組約48畝安置留用地容積率的請托,鄭某讓張某甲與劉某日接洽。鄭某與劉某日商定平分好處費。張某甲與劉某日商定支付好處費250萬元,并先支付了10萬元定金給劉某日。劉某日調整規(guī)劃圖之后,鄭某利用分管規(guī)劃編制的職務便利,將該調整方案入庫、報批。
在斂財過程中,劉某日負責規(guī)劃項目,提供調整方案,鄭某則利用職務便利批準入庫。2013年至2014年間,鄭某、劉某日兩人如法炮制,先后非法收受張某甲等多人380萬元(其中100萬元未遂)。
2015年春節(jié)某晚,鄭某以打麻將為名向海南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鄭某甲索要5萬元,鄭某甲遂讓司機到文昌某酒店附近的路邊交給了鄭某5萬元現金。為與鄭某搞好關系,方便以后請托辦事,鄭某甲于2018年春節(jié)、2019年春節(jié)各送給鄭某1萬元。2018年下半年,鄭某以上交違規(guī)用油退款為名向鄭某甲索要5.4萬元,幾天后,鄭某甲在文昌某酒店停車場交給鄭某5.4萬元現金。
據統計,2011年至2019年,鄭某索取或收受鄭某甲、劉某某、安某某等15人送予的財物共計127.6萬元。其中,安某某贈送了一輛價值22萬元的本田CRV越野車,鄭某將其過戶到其父親鄭某乙名下。
法網恢恢 三人以受賄罪被提起公訴
據了解,鄭某、劉某日先后于2019年10月10日、10月23日被文昌市監(jiān)察委采取留置措施。吳某崖亦于2019年11月11日主動到文昌市監(jiān)察委投案。案發(fā)后,鄭某家屬代為退繳贓款50萬元,劉某日家屬代為退繳贓款210萬元,吳某崖家屬代為退繳贓款80萬元。
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,被告人鄭某、吳某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劉某日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其中,鄭某、吳某崖、劉某日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20萬元,鄭某、劉某日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00萬元(其中100萬元系犯罪未遂),鄭某個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45.6萬,吳某崖個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萬元,三被告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此外,鑒于被告人鄭某具有部分索賄情節(jié),應從重處罰,被告人劉某日、吳某崖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且吳某崖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鄭某、劉某日、吳某崖自愿認罪認罰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故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一中院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【來源:南海網】